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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适用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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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适用哪些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适用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如下: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三、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形态不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2)无效合同的效力形态是终局的,无效合同因为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而自始、绝对、永久不发生效力。

2.无效的原因不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权利人未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追认的,则效力待定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2)无效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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