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71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移送到人民的案子至少一个月内,至迟两个半月可知道是否被起诉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