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纯正不作为,是不作为的一种形式。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内容的不作为。不一定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即告成立。其又名真正不作为犯,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相对的,只能以不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作为义务问题在非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历来被认为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的两要素之一。义务的来源有四个:1.职务要求的义务;2.法定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为造成的义务。作为义务在非纯正不作为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与非罪的关键。前三种义务比较好判断(要注意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难以判断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种——先行为造成的义务。行为人如果有救助的义务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可能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责任。如同样是行为人追打他人,导致他人跳河逃跑,结果被水淹死的情形,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其追打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就应当负有救助的义务,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如盗窃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而引发追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行为就没有救助义务。同样,司机在高速公路上放任乘客下车,从而造成乘客死亡的行为也应当看作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总之,这里需要考察的是行为人先行为的性质问题。一、纯正不作为的可能性义务方面注意到的是行为人的先行为,而作为可能性则注意的是行为人的后行为。行为人的作为可能性考察是认定非纯正不作为的另一关键问题。作为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实施救助义务,是否有作为的能力问题。如将人推入水中(非杀人目的),如果行为人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的,其可能负有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的责任;自己不会游泳,不能救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可能构成其它方面的犯罪(如过失犯罪)。作为可能性问题在不作为的犯罪构成中往往不被我们评价,认为行为人只要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就构成了犯罪,这是一个片面的说法。关于作为可能性的问题,其是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紧密相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刑法不可能期待一个人去牺牲自己的生命或重大利益去维护他人的利益。
第3种观点: 针对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实例分别有:1、纯正不作为犯: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做纯正不作为犯,如中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2、不纯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做不纯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3、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根本区别是,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可以由单纯的不作为构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为形式实施的不作为构成犯罪;4、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即为有法定职责而对职责不作为,不行使解救行为的犯罪;5、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即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也可能由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负有监护责任的婴幼儿父母,将婴幼儿置于危险境地,导致其死亡的,则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二十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